厦门市高层次留学人员生活津贴发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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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做好来厦高层次留学人员生活津贴的申请、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根据《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 w& K$ [! n7 \4 K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层次留学人员由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认定。
3 |3 L; Y6 g2 p 第三条 厦门市留学人员服务中心负责高层次留学人员生活津贴(以下简称“生活津贴”)的受理、审核、发放等具体工作。
+ v7 s9 V# K6 o 生活津贴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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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生活津贴的发放对象为从厦门以外新引进到本市辖区范围内的企业、市(区)属的事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工作且依法参保纳税的高层次留学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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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生活津贴的发放标准为第一年每人每月3000元、第二年每人每月3000元、第三年每人每月4000元,分3年连续发放,期满自动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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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非全职在厦门工作的高层次留学人员,3年内按实际在厦工作月份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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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生活津贴的申请采取全程网办、定期受理、集中审定的方式。具体程序如下:
N) {. D) R T8 _* q5 A# T2 k& q (一)申请。用人单位注册登录“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办事大厅,如实在线填写申报信息、扫描上传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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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初审。自提交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在线资格初审,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需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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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复核。对初审通过人员进行复核,提出拟发放名单;
/ h3 p+ Y: R% B9 P# R/ e (四)公示。拟发放名单在“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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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申请生活津贴需提供下列材料:
4 c* a0 Q, {1 Q2 o9 j+ ] (一)《厦门市高层次留学人员生活津贴申请表》《申报名单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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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工作单位引进时组织、人事、教育等主管部门审批材料以及与引进单位签署的劳动合同、聘书;
/ J: P7 _& L' M5 h; P (三)津贴对应发放期限内的个人纳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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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生活津贴原则上一年组织一次集中申报,直接拨付至申请人实名的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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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续发前,用人单位应当重新提供本单位享受生活津贴人员的《申报名单汇总表》及其对应的个人纳税证明。
. X! f' v& \3 _" u# c. A0 h 第九条 高层次留学人员在享受生活津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上报并提供所掌握的证明材料及情况说明,生活津贴自该情形发生当月起停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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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
; G. I/ S3 q; o8 u (二)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不具备岗位所需工作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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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纪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或涉嫌刑事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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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工作和学术研究中违背科学道德、弄虚作假、工作业绩考核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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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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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按规定应当停发生活津贴的其他情形。
; P$ K7 x. M9 B% Y 第十条 高层次留学人员享受生活津贴期间,在本市范围内变动工作单位、符合条件要继续享受生活津贴待遇的,由新的用人单位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重新提出申请,经审定后可按规定继续享受,但享受生活津贴的期限不得超过首次批准的期限。
% n. b( S- x3 [ 第十一条 已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生活津贴以及本市其他财政同类津贴和补助的,不再重复享受生活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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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首次申请生活津贴的,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c* g( P. W) e2 [: e (一)原则上自高层次留学人员办理人事关系入厦起2年内提出申请;
* m7 h. h! P0 r! | (二)申请时,自办理人事关系入厦起算在厦缴纳社会保险费已满12个月以上(含12 个月),且社会保险关系仍在申报单位。
1 s" f- l! _' m' l: { _ 对于非全职在厦门工作的高层次留学人员,每年在厦工作应当不少于6个月。
' V- Q5 Z: i+ k; H) z0 |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把关,履行好审核管理职责。用人单位与个人以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套取生活津贴的,将按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记录,追回已发放的生活津贴,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 p' X7 F0 {' Q* |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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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施行前已申请高层次留学人员生活津贴的,仍按原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