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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时终止劳动合同的核心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即“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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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何时才算“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公司法》规定的解散清算流程包含多个时点:股东会作出解散决议、成立清算组、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等。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应以哪个时点作为终止劳动合同的具体日期,这给实践操作带来了不确定性。! z8 I0 z# a' i. h. j
7 Q- C7 ?, F/ d' p% D8 k实践中,对于“终止日”有以下观点:1.股东会作出解散决议之日后的某个合理日期。2.清算组成立或完成备案之日。3.清算报告获股东会确认之后。4.公司注销登记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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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4 a+ Z. S& v* g, |2 L由于解散流程中公司仍需要安排具体人事操作的时间。因此从实践操作角度,建议公司将“股东会作出解散决议之日”作为劳动合同终止的起算点,并在此后的一段“合理期限”内(例如30日内),正式通知员工并办理终止手续。这种做法在北京、上海等地的司法实践中均得到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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