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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入职是否成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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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30 19:30:06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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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某通过某平台获悉某人力资源公司的招聘信息,但由于当时其身份证原件恰好丢失,若补办身份证则需返回外地老家,来回时间较长,其为避免因路途往返耗时过长,以及补办手续繁琐而导致错误此次应聘机会,故借用与其面貌较为接近的表哥的身份证进行求职应聘,后通过面试被录取,并于2023年3月16日正式入职。


     2023年6月22日,某人力资源公司在为劳某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时,发现劳某入职时提供的身份证与其本人身份并不相同,故认为劳某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致使单位在违反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与之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缺乏成立的有效基础。因此,某人力资源公司于2023年6月26日以劳某提供虚假证件为由,认为双方劳动关系无效,遂向劳某发出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


争议焦点
冒名入职能否成立劳动关系?


案件分析
劳动关系的成立,需满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主体适格、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约束和管理、劳动者从事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的有劳动报酬的工作等条件。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情况下,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要素和特征,彼此应成立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


具体到本案中,劳某与某人力资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系基于自身需求以及对彼此条件的接受,并非建立在劳动者的姓名的基础上,姓名仅系自然人的代号,但劳动关系的建立以主体身份的适格与否为前提,即便劳某存在提供虚假证件的不诚信行为,此属于应被谴责的范畴,在一定程度上亦系用人单位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主张劳动合同无效,并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但劳动合同无效不当然等同于劳动关系无效,二者不属于同一法律范畴。劳动关系无效属于法律关系性质不成立的问题,劳动合同无效则属于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的情形,因此双方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


劳某与某人力资源公司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双方亦具备劳动关系项下的基本权利义务要素,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隶属关系,且某人力资源公司亦存在欲为劳某参加社会保险的意愿,由此表明双方劳动关系的建立具有客观性,某人力资源公司在事后发现劳某提供虚假证件而主张双方劳动关系无效,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


处理结果
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用工提示
(一)用人单位在招聘劳动者时应对劳动者提供的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信息、学历资料、工作经历资料等进行细致审核,否则,不可避免用人存在一定的失察责任,此将成为用人单位在仲裁或诉讼阶段对己不利的因素。


(二)建议用人单位在招录劳动者时,明确告知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若存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用人单位将可无条件解除劳动关系。由此可约束劳动者不诚信的行为,并为用人单位在日后发现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行为时,可依法行使劳动关系解除权。


(三)劳动合同与劳动关系的效力并不具有等同性。用人单位应避免将二者进行简单等同,在因劳动者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依法解除与其劳动关系,但不能据此主张劳动关系无效,基于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负有支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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