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于公共卫生安全的朴素考量,很多用人单位对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传染病患者存在用工顾虑。实务中,不少企业在体检发现员工存在传染病指标阳性后,会通过直接辞退、协商劝退、调岗逼迫离职等方式处理员工。那么企业能否以“传染病”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以下通过三则案例进行分析探讨:5 |, z: i, Z/ _4 B7 l7 b( L.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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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北民初字第1899号+ [) ^$ }$ w4 D6 { v
案情概述2010年12月27日,胡某到生物公司从事洗瓶岗位生产技术工作。双方签订了三年期限书面劳动合同,约定6个月试用期。同时《劳动合同》约定本合同的附件包括《岗位职责说明书》,《岗位职责说明书》第四项体能要求:健康、无传染病和皮肤病,能够从事疫苗生产。2011年6月3日,胡某的乙肝五项体检中,体检结果显示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乙肝e抗原阳性(+)、乙肝核心抗体阳性(+)。2011年6月16日,生物公司作出的《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书》体现: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其他说明为,身体条件不符合药品GMP生产法规要求。2012年5月9日,胡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赔偿工资、公开赔礼道歉等诉求,仲裁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胡某于2012年5月14日提起诉讼。3 Y0 Z) u }: Q- ^1 r6 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