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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所在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以弹性延迟退休,延迟时间距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3年。所在单位与职工应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明确延迟退休时间等事项。弹性退休时间确定后,不再延长。 2.职工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明确延迟退休时间等事项时,可双方共同订立本协议书。 3.职工与用人单位应在职工达到《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中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前1个月订立本协议书。 4.职工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的延迟时间,距《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中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3年。 5.弹性延迟退休期间,职工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终止弹性延迟退休,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6.用人单位不得违背职工意愿,违法强制或变相强制职工选择延迟退休。 预览已结束,请登录阅读全文。 本文共3页,您只能预览前3页,下载后可全文阅读 版权说明:本文档由用户提供并上传,收益归属内容提供方,若内容存在侵权,请进行举报或认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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