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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医保年度本市城镇职工医保费用报销比例对照表

2021年7月20日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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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2022年6月

定点医疗机构级别

分类及标准

三级

二级

一级及以下

基本医疗保险

1)
个人支付部分

个人账户资金

在职

先用完为止

退休

起付标准

(现金或健康账户支付)

在职

500元

退休

2)
统筹基金报销比例

起付标准以上~5000元

在职

72%

77%

92%

退休

86%

88.5%

96%

5000~10000元以下

在职

85%

90%

96%

退休

92.5%

95%

98%

≥10000元

在职

90%

93%

98%

退休

95%

96.5%

99%

1)
个人支付部分

起付标准

(现金或个人账户或健康账户支付)

首次

在职

1000元

600元

200元

退休

500元

300元

100元

二次及
以上

在职

500元

300元

100元

退休

250元

150元

50元

2)

统筹基金报销比例

起付标准以上~10000元

在职

85%

89%

93%

退休

93%

95%

97%

10000~20000元以下

在职

93%

95%

97%

退休

97%

98%

99%

≥20000元

在职

95%

97%

99%

退休

98%

99%

100%

最高支付限额

门诊和住院合计10万元

大病

医疗

保险

起付标准

(现金或个人账户或健康账户支付)

1万元

1万元~10万元(含)

75%

10万元~20万元(含)

85%

>20万元

95%

最高赔付限额

门诊和住院合计50万元

健康账户

1、每年度结转时个人账户实际结余资金累计超过3000元的部分;

2、年度预划拨本市职工购药(含体检)资金600元,公务员购药资金400元。

备   注

1、在职职工连续参保时间不满12个月的,大病保险待遇按正常参保待遇的50%赔付;连续参保时间满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按正常参保待遇的75%赔付;连续参保时间满24个月的,按正常参保待遇的100%赔付。

2、可与省内参保直系亲属建立家庭共济账户,健康账户及家庭共济账户的资金可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住院发生的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非疾病治疗类除外)、接种预防性免疫二类疫苗的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准字号、中药饮片)、医疗器械(食药监械字、药监械字)和消毒用品(卫消字)的费用,体检费用等。

3、使用健康账户或家庭共济账户支付定点零售药店的费用,每个医保年度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

4、本市户籍参保人员每人每年,在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及零差价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时发生的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的药品费用、诊察费及常规医疗检查费用,不超过500元部分由医保统筹基金全部报销。该费用不用于抵付起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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