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保险恢复按原基准费率征收的通知
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办〔2021〕23号),由于我市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减免条件,按规定自2021年5月1日起,恢复按原基准费率征收。此次调整为动态性调整,今后如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相关规定标准,我市将适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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