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创业大本营复评和第二批创业大本营评选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社局、相关单位: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支持带动就业促进工作的通知》(厦人社规〔2021〕2号)和年度工作计划安排,拟组织开展创业大本营复评和第二批创业大本营评选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业大本营复评
(一)复评对象
市人社局第一批认定的创业大本营(晋级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除外),共计25家(附件1)。
(二)复评内容
复评对象认定以来(2020年8月5日至2021年12月31日)开展工作情况:
1.基本情况。包括创业大本营运营状况,运营主体资质、基础硬件条件、完善制度建设和提供创业服务情况。
2.政策落实情况。包括参与人社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创业服务活动,宣传有关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指导、协助在孵创业实体申请享受各类鼓励就业创业优惠政策情况。
3.创业孵化情况。包括新入驻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吸纳就业人数等情况。
4.发挥示范作用情况。包括引领服务模式创新、服务水平提升、特色服务项目打造、创业服务行业交流和创业典型培育等情况。
5.其他情况。包括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经营情况。
(三)申报材料
1.创业大本营复评申报表(附件2)
2.创业大本营自评报告(附件3)
二、第二批创业大本营征集
(一)申报条件
1.在厦门市注册登记一年以上。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已被认定为众创空间或创业孵化基地,三农主题创业服务载体。
4.在厦门有固定经营场所,面积不低于800平方米,水电、网络等基础设施完善。
5.大本营认定时已经吸纳入驻的创业实体10户(含)以上。
6.同一创业大本营经营场所应相对集中,原则上位于同一社区、同一行政村、同一园区或同一门牌号。
7.不同类型创业大本营,还应对应满足下列条件:
(1)高校类创业大本营中,在校大学生或高校毕业生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不少于30%。
(2)乡村振兴类创业大本营中,从事农、林、牧、渔等第一产业创业企业占比不低于30%。
(3)港澳台青创类创业大本营中,港、澳、台籍同胞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不少于30%。
(4)互联网类创业大本营中,依托互联网商业平台开展商务经营活动的创业企业占比不低于30%。
(5)综合类创业大本营中,带动就业人数达50人以上(含创业者本人)。
(二)申报材料
1.厦门市创业大本营认定申请表(附件4)
2.众创空间或基地认定文书或三农主题创业服务载体说明材料
3.经营场所面积相关材料,产权证、使用权证或租赁合同等
4.创业大本营类型区分说明材料
5.入驻创业实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6.入驻创业实体入驻大本营协议
7.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三、工作流程
(一)材料申报
大本营复评、新评对象可登陆厦门市i就业公共服务平台(https://app.hrss.xm.gov.cn/ggfwwt-auth/zdcypt/index),查看本通告电子文件,通过文件下方链接,下载填写相应表格资料。将上述申报材料各1份加盖运营机构公章,按顺序胶装成册(不要增加无关材料,编加目录和页码)后,通过快递或现场提交方式报送至市劳动就业中心。复评申报材料电子版(可编辑文档),通过邮箱(xmcz5205501@163.com)提交报送。新评大本营待纸质材料审核通过后,登陆“厦门市i就业公共服务平台”,系统录入相关申报信息。申报截止时间:5月31日
(二)初审和评审
市就业中心对受理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依据创业大本营复评、新评条件,把通过初审的创业大本营申报名单报送市人社局。市人社局采取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审等形式,通过现场核查、信息比对、资料查阅、量化考评等方式进行复评、新评。复评大本营重点核查大本营是否正常运营、运营状况及申报材料真实性。新评大本营在满足评审认定基本条件基础上,依据第三方机构评定的《创业大本营考评记分表》得分排名情况(分值相同时,依次以带动就业项得分、纳税贡献项得分排名),综合考虑创业大本营类型布局情况,在认定数量指标范围(不超过30家)内,择优确定拟认定创业大本营名单,报专题工作会议研究确定。
(三)网上公示
通过市人社局网站对大本营复评结果及拟认定的创业大本营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
(四)认定和授牌
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经调查不成立的,由市人社局行文认定复评、新评结果,并对新评创业大本营颁授牌匾。
四、扶持措施
(一)根据创业大本营吸纳创业实体和带动就业情况,给予创业大本营相应奖励。创业大本营入驻创业实体每新吸纳一名人员就业,在该创业实体办理就业登记并缴交社保3个月(含)以上的,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带动就业奖励。年度奖励不超过10万元。
(二)根据创业大本营运营情况,有计划组织遴选、认定我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对认定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大本营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从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中,择优推荐参评省级及以上级别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评选,对被认定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可按照相关文件给予50万元资金奖补。
(四)对获得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按国家标准给予补助,国家没有标准的,一次性给予80万元奖励资金。
电 话:0592-5205501
邮 箱:xmcz5205501@163.com
地 址:长青路191号劳动力大厦203室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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